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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为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诚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业行为,提高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水平,促进房屋使用安全,保障房屋安全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和《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使用安全情况等进行的查勘、鉴别、检测、复核、评定及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房屋鉴定机构应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对房屋鉴定结果负责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诚信管理,按统一标准,通过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信息,并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公布。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诚信信息内容应包括鉴定机构基本情况、业绩、项目及良好行为记录、违法违规出具鉴定报告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包括鉴定机构自行申报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信息提供方应对其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建立诚信档案,通过诚信平台录入以下诚信信息:
(一)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在我市开展日常房屋鉴定工作办公场所;
(三)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能力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能力;
(五)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必要的专业技术设备;
(六)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依法对鉴定机构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鉴定机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开展鉴定检测活动,依法使用统一术语,编写鉴定文书,提出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并及时送达委托人。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查勘、取样、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有现场鉴定人、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鉴定机构负责人等签名,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 已办理诚信管理手续的鉴定机构,其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鉴定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内容应符合鉴定机构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否则需重新录入变更后的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情况报表。每月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本机构鉴定业务报表。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根据《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诚信管理计分办法,对办理诚信管理登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对发生良好行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加分;对未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不良行为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扣分。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行为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鉴定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于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14〕161号)同时废止。
《办法》的主要制度措施
1、《办法》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鉴定行业的从业规范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办法》以“登记管理”和“信用管理”为重要立足点,先后开展制度建设、信用管理、专项督查等一系列监管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鉴定单位的诚信管理具体要求,建立并公布纳入诚信管理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单。
3、《办法》设立业务情况报表并按月上报,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管。
4、《办法》对房屋安全鉴定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诚信管理,不设准入门槛,只要求必备的经营场所、技术人员、检测能力、结构复核能力。
《办法》实施的意义
《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市政府令第1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职责,使房屋安全鉴定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起草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文件;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了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管,强化专业化机构的作用。完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制,建立诚信管理制度,设立业务情况报表并按月上报,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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