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1.坚持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最基本安全居住条件的原则。
2.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不列入本方案危改计划。
3.凡是已享受过政府建房补助;已有其他住房、经营性门面、小车;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含退休),不得列入本方案危房改造范围。
4.凡未录入全省农村危旧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农户原则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二、危房改造建设要求
(一)建房规模。
生活用房原则上控制在30-80m2/户。
生活用房指导性面积为:1人户35m2以下,2人户45m2以下,3人户60m2以下,3人以上户人均建房面积18m2以下。
每户可修建一定面积的生产性用房。
(二)建房要求。
要严格控制建房规模和标准,不因建房造成新的贫困。
住房主体为砖混(木)结构,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
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房顶至少用竹(木)板封闭。
选址避免地质灾害易发地点。
(三)原危房处理要求。
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加固保安”的原则,新房建成后,原危旧房应及时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原危旧房未拆除的,验收为不合格,改造加固未经验收鉴定合格,资金不得发放。
三、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
1.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组织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危房改造对象、改造建设方式等内容,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居)支部**和主任亲笔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区、场、街道);
3.乡镇(区、场、街道)审核无异议后,由乡镇(区、场、街道)党政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危办;
4.经县农危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四、补助资金的确定和发放
1.由县农危办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将补助资金按户均补助标准和危房改造计划核算到各乡镇(区、场、街道),在补助资金总额控制下,由各乡镇(区、场、街道)统筹安排。
2.户均补助核算标准为:按现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补助1.5万元/户(**财政补助0.75万元/户,省级补助0.5万元/户,县级配套0.25万元/户)。
3.到各个村居的危房改造计划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乡镇(区、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并上报县农危办备案。
4.各个危房改造农户的具体补助金额,在各乡镇(区、场、街道)和脱贫攻坚后盾单位的全程指导和监督下,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确定,确保程序合法到位,结果公平透明。
5.到户具体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新建房屋或维修加固的实际成本。
6.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凭乡镇(区、场、街道)出具的到户补助资金发放表,由县农危办会同县财政打卡发放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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